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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易诚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时等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1民初1515号 原告:北京中易诚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于虤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事务所律师。 被告:**时,男,195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 被告: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辰石油化工(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中易诚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时、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中辰石油化工(北京)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8月1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8月22日向原告北京中易诚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北京中易诚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中易诚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400元,减半收取计7700元。 审 判 员  王 丹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