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1民初1515号
原告:北京中易诚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于虤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事务所律师。
被告:**时,男,195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
被告: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辰石油化工(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中易诚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时、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中辰石油化工(北京)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8月1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8月22日向原告北京中易诚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北京中易诚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中易诚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400元,减半收取计7700元。
审 判 员 王 丹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