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卧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鑫卧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425民初3746号
原告:**,男,住齐河县。
被告:***,男,住齐河县。
被告:四川鑫卧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齐河县。
法定代表人:侯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5年7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彭镇歧阳村3组,公司职工。
原告**诉被告***、四川鑫卧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受理。原告**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