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卧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齐河县广汇五金机电经营部与四川鑫卧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425执保923号
申请人:齐河县广汇五金机电经营部,住所地:齐河县城区。
经营者:***,男,汉族,住齐河县仁里集镇。
被申请人:四川鑫卧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申请人齐河县广汇五金机电经营部与被申请人四川鑫卧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鲁1425民初2917号民事裁定书,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鑫卧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20000元。现因本院作出的(2020)鲁1425民初291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2020)鲁1425执保613号案件中被申请人四川鑫卧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2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颜静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张杰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