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425民初2917号
申请人:齐河县广汇五金机电经营部,住所地:齐河县城区新华路76号。
经营者:***,男,汉族,1987年3月20日出生,住齐河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河齐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河齐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四川鑫卧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物联二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侯润,总经理。
齐河县广汇五金机电经营部与四川鑫卧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齐河县广汇五金机电经营部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河县广汇五金机电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齐河县广汇五金机电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齐河县广汇五金机电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朱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