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卧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鑫卧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智驿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双流区房产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16民初10980号
原告:**,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被告:四川鑫卧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物联二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侯润。
被告:四川智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蜀金路1号2栋18层18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成都市双流区房产管理局,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棠中路二段25号。
负责人:**,局长。
原告**与被告四川鑫卧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智驿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双流区房产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方嘉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蒲迎春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