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84民初2991号
申请人:郫都区凯信装饰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西大街251号。
经营者:卫凯,男,198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宗浩,四川子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恒安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天祥街59号1栋2单元1楼6号。
法定代表人:钟愈。
被申请人:**,男,196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原告郫都区凯信装饰经营部与被告四川省恒安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申请人郫都区凯信装饰经营部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恒安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三支行账户510014XXXX内存款,总限额为15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少陵路支行账户622700XXXX内存款,总限额为12,032元。担保人卫凯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XXXX的凯迪拉克牌汽车作为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郫都区凯信装饰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恒安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三支行账户510014XXXX内存款,总限额为150,000元,期限为一年;
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少陵路支行账户6227003XXXX内存款,总限额为12,032元,期限为一年;
查封担保人卫凯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XXXX的凯迪拉克牌汽车,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周亚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宛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