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恒安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信装饰经营部与四川省恒安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84民初299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郫都区凯信装饰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西大街251号。
经营者:卫凯,男,198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宗浩,四川子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恒安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天祥街59号1栋2单元1楼6号。
法定代表人:钟愈。
原告郫都区凯信装饰经营部与被告四川省恒安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川0184民初2991号民事裁定:“一、冻结四川省恒安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三支行账户510014XXX3内存款,总限额为150,000元,期限为一年;……”。郫都区凯信装饰经营部于2020年10月27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四川省恒安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郫都区凯信装饰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省恒安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三支行账户510014XXXX内存款,总限额为1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亚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宛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