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84民初299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郫都区凯信装饰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西大街251号。
经营者:卫凯,男,198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宗浩,四川子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原告郫都区凯信装饰经营部与被告四川省恒安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郫都区凯信装饰经营部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川0184民初2991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2020)川0184民初299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现郫都区凯信装饰经营部自愿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郫都区凯信装饰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少陵路支行账户622700XXXX内存款,总限额为12,032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卫凯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XXXX的凯迪拉克牌汽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亚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宛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