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正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正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罗江县凯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坤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626民初290号之一
原告:四川正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金山镇东外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勇,四川三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江县凯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工业园区16米干道(友谊公寓)1幢1-2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坤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泰山南路二段733号银鑫.五洲广场一期21栋26-1号。
法定代表人:任波,董事长。
原告四川正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江县凯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坤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后,原告四川正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正在协商为由,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正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正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6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266元由原告四川正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