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云2801执保20号
申请人:景洪嘎洒利达建筑材料租赁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801MA6L2XXXX。
经营者:***,男,汉族,1963年11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住址湖南省浏阳市,现在景洪市嘎洒镇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西双版纳龙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0064253XXXX。
法定代表人:***。
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人景洪嘎洒利达建筑材料租赁部与被申请人西双版纳龙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景洪嘎洒利达建筑材料租赁部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西双版纳龙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云南景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80×××12的银行存款,以824826元为限予以保全。针对上述申请,申请人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案在保全过程中,于2020年1月16日在对被申请人西双版纳龙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云南景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80×××12的银行存款824826元冻结时,因账户余额为55615.15元,故实际冻结55615.15元,并作了限额824826元的冻结,现部分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景洪市人民法院(2020)云2801执保2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