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龙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西双版纳龙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景洪市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云2801执保197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西双版纳龙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景洪市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西双版纳龙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景洪市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富滇银行西双版纳分行账号为96×××12、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黔灵支行的银行账号23×××99、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冲北路支行的银行账号14×××34、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南明支行的银行账号为01×××67、招商银行昆明分行滇池路支行银行账号为85×××01账户内的存款3000000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针对上述申请,申请人西双版纳龙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编号为XX的保单作为担保。 本案在保全过程中,于2021年5月25日已对被申请人景洪市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富滇银行西双版纳分行账号为96×××12内余额904482.57元予以冻结,并作了限额3000000元的冻结,现部分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景洪市人民法院(2021)云2801执保19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罗榕玮
书记员  岩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