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云2801财保5号
申请人景洪嘎洒利达建筑材料租赁部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西双版纳龙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云南景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80×××12的银行存款,以824826元为限予以保全。针对上述申请,申请人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西双版纳龙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云南景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80×××12的银行存款824826元予以保全,保全的方式为冻结,冻结的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644元,由申请人景洪嘎洒利达建筑材料租赁部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玉 罕
书记员 刀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