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鲁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与重庆渝鲁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8民初20405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4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渝鲁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亚太路1号亚太商谷7幢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666445188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南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渝鲁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渝重庆渝鲁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重庆渝鲁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艺
人民陪审员邹亮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