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5民辖终20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渝鲁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亚太路1号亚太商谷7幢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666445188K。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上诉人重庆渝鲁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108民初20405-1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渝鲁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渝鲁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渝鲁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合同履行地在重庆市江北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用人单位重庆渝鲁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重庆市南岸区,故被上诉人选择向用人单位住所地的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