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千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良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粟政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0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良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99号,组织机构代码56563221-6。
法定代表人:刘劲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亚军,男,汉族,1964年5月24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粟政,恒大地产集团重庆分公司工程师。
上诉人重庆良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城公司)与被上诉人粟政劳动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3)沙法民初字第09542号民事判决,良城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良城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向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良城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对方当事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重庆良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重庆良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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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胡 敬
审 判 员  赖生友
代理审判员  乔 艳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程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