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贵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北贵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434民初1665号
原告:***,女,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魏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贵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曲周县白寨乡滏南庄村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强,男,197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魏县。
原告***与被告河北贵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恒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医药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伤残赔偿金我、二次手术费、后期治疗费、鉴定费共计人民币(暂定):15万元;2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份经人介绍,我与丈夫及大儿子一同跟随**强,到被告贵恒公司的建筑工地滏南新区1号楼、2号楼工地抹灰。2017年9月26日上午10点左右在现场施工过程中,由于固定的安全钢丝绳突然断裂,致使我从8楼连同推灰小车一同掉下来,导致身受重伤,经曲周县人民医院、邯郸市中心医院抢救后终于脱险。出院后,经历半年与二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二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协商赔偿事宜,无奈,为了维护自身权益特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伤情已由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且已由河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范畴,系仲裁前置的案件。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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