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白江区福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成都市青白江区福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某某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执字第1357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青白江区福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弥牟镇上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文蓉。
成都市青白江区福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文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金牛民初字第49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日18立案执行,执行标的779700元,执行费1019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青白江区福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文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岚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涂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