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白江区福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成都建工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民初17126号
原告:***,女,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康平,四川宪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成都建工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府青路一段30号。
法定代表人:薛庆文。
被告:成都市青白江区福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弥牟镇上街1号。
法定代表人:张成尧。
原告***与被告成都建工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成都建工第二工程公司)、成都市青白江区福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简称福鹏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文独任审判。
***诉称,2021年3月11日,***被招至四川国际创新设计产业园一期—E地块工程从事木匠杂工。2021年5月3日,***在工地上工作时受伤。据此,***诉请人民法院判令:确认***自2021年3月11日起与成都建工第二工程公司、福鹏公司具有劳动关系。
经审查,2021年6月28日,***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如案请求。同年7月1日,该委作出成劳人仲不(2021)0200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当事人主体不适格为由决定不予受理。***遂起诉来院。
上述事实有仲裁申请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根据上述规定,***于2021年3月到案涉工程项目工作时已年满51周岁,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故***要求确认成都建工第二工程公司或福鹏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程 文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燕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