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白江区福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自贡市永兴建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青白江区福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302民初3100号
申请人(原告):自贡市永兴建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一品湾53号(自贡市外贸实业开发公司一品湾仓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被告):成都市青白江区福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弥牟镇上街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永兴建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市青白江区福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被告)价值313203.34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人自贡市永兴建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
二、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成都市青白江区福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有关财产共计价值313203.34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届满如需继续保全,应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