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4破申6号
申请人:四川省谊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二环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景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珠海市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人民西路。
法定代表人:戴艺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一凡,广东正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8年4月1日,四川省谊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谊友公司”)以珠海市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业建筑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已资不抵债,亦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明业建筑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22日举行了听证。明业建筑公司提供二份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向本院提出异议称,公司仍有正常经营,对平果县城市有限责任公司享有4000多万元工程债权,除去需缴的税金、另案扣划的款项外,还有2000万元,足以支付申请人四川谊友公司的债务,有履行能力。
本院查明,2016年8月25日,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滨民二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判令明业建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重庆市征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征途公司”)工程款902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20元,由明业建筑公司负担,该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日生效。由于明业建筑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重庆征途公司向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6)鲁1602执2568号。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经查询,明业建筑公司名下无存款、车辆、互联网、房产、证券、工商信息等财产可供执行,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2016)鲁1602执256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15)滨民二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10月1日重庆征途公司与四川谊友公司签订《债权债务概括转让协议书》,协议书约定,重庆征途公司将其与明业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案中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四川谊友公司。2016年10月18日重庆征途公司经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津区分局审核办理了公司注销手续。
另查明,1994年5月6日,明业建筑公司经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注册资本6000万元。公司股东:珠海市采德丰投资金顾问有限公司,投资额2940万元(出资方式:货币、土地使用权);戴艺文,投资额3060万元(出资方式:土地使用权、货币)。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中级人民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破产案件。明业建筑公司经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故本院对债权人四川谊友公司申请明业建筑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具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规定,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首先,重庆征途公司对明业建筑公司所享有的工程款债权902000元,已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5)滨民二初字第418民事判决予以确认。后经法院强制执行,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602执2568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故可以认定明业建筑公司不能清偿重庆征途公司的到期债务。其次,四川谊友公司向本院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重庆征途公司已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四川谊友公司。其三,明业建筑公司虽提出异议,但其提交的两份民事判决书系复印件,且无生效证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故不能证明其不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不属于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情形存在,故亦符合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条件。
综上,本案的证据足以认定明业建筑公司具备破产原因,本案申请人四川谊友公司的申请事实和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四川谊友公司对明业建筑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