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鑫(邯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邯郸市京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财保1196号
申请人:邯郸市京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学院北路320号。
法定代表人:靳振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瑶,北京市中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延寿镇长九路469号院3号楼。
法定代表人:荆明。
申请人邯郸市京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1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邯郸市京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出具的《担保书》作为担保。该《担保书》担保金额为15100000元,并载明: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不可抗辩的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邯郸市京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1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谢宝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