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鑫(邯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邯郸市京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执6389号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京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学院北路32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延寿镇长九路469号院3号楼。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京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0114民初34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执行申请,认为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1518.0075万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财产报告令和财产状况表。 经查,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12000000.00元案款并发还了申请执行人。 另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禁止其办理过户、抵押等手续,未能发现该车辆(根据车辆管理部门的规定,未能发现车辆实物的,车辆不能处置)。 再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 本院对被执行人予以了线下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限制了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债权实现0元,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我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帅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