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豪迈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豪迈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703民初3499号 原告:***,1987年7月12日出生,男,壮族,住钦州市钦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新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8年6月24日出生,壮族,住钦州市钦北区,系原告舅舅。 被告:河北豪迈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街1号-446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693291225J。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豪迈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罗城头南大街20号2-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266658951X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北豪迈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河北豪迈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48元,减半收取347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杨 国 人民陪审员  梁朝熙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