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703民初3499号
原告:***,1987年7月12日出生,男,壮族,住钦州市钦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新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8年6月24日出生,壮族,住钦州市钦北区,系原告舅舅。
被告:河北豪迈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街1号-446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693291225J。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豪迈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罗城头南大街20号2-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266658951X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北豪迈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河北豪迈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48元,减半收取347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杨 国
人民陪审员 梁朝熙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