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豪迈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河北豪迈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河北豪迈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2民初1204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人):广西******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995号嘉和城温***1栋2**13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2MA5KEJB53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河北豪迈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罗城头南大街20号2-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266658951X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河北豪迈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街1号-446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693291225J。 负责人:***。 广西******租赁有限公司与河北豪迈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河北豪迈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作出(2021)桂0102民初12047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冻结河北豪迈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河北豪迈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名下合计价值445664.14元的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广西******租赁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河北豪迈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河北豪迈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本案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广西******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豪迈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河北豪迈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名下合计价值445664.14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廖 娟 人民陪审员 何 贞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