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802执63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中恒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柏梓镇踏水桥后排A栋1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2036537812。
法定代表人:李忠发,总经理。
本院2021年1月25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市中恒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2020)闽0802民初868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14999.8元及利息。本案经立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存款,由上杭县人民法院冻结在先,本院已将参与分配函发送至上杭县人民法院。执行中,经本院向银行、房管、车管、证券等相关部门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注册登记所在的法院代为调查其名下财产情况,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江 海 华
审 判 员 张 福 成
审 判 员 杨 启 荣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童 栩
书 记 员 林珊(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