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中恒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2民初285号
原告:**,男,1974年4月27日出生,藏族,住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定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杰,江苏天茂(日喀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珍拉,江苏天茂(日喀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
被告:重庆市中恒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柏梓镇踏水桥后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2036537812。
法定代表人:李忠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建设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401700454L。
法定代表人:刘吉诚,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中恒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晶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周梁京
书 记 员  邓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