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802执3389号
申请执行人:**市龙飞机电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新罗区北城街道北星中兴路北三街7-26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89590276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市中恒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柏梓镇踏水桥后排A栋1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203653781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2022年6月9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市龙飞机电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中恒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2021)闽0802民初550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保全申请费1941.13元、货款284226元及违约金。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其中招商银行账户1239********内有存款116727.05元,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在先冻结,故本院无法予以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西藏远恒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股权(冻结期限至2025年11月8日止),申请执行人认为股权价值较低,未要求处置;向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永杭高速公路工程A5合同段项目经理部邮寄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其处可获得的工程款;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认为被执行人注册登记地无有价值财产,故本案不对其进行入户现场调查。
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五、截至2022年11月22日,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款项。
六、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通过电话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陆
审 判 员 张 福 成
审 判 员 赖 芳 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童 栩
书 记 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