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东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重庆渝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执恢112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东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孔家院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68878945X。
法定代表人:林付亿,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43805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东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渝0113民初6831号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东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0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524544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本院通过多次网络查询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网络资金等财产状况。目前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后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涂 恩
审判员 李 智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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