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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3执17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执行人***,女,196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执行人重庆旭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海大道3号3幢20楼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590501648K。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云锦路167号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43805A。 法定代表人:***,经理。 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旭遁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渝***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重庆旭遁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渝***工程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13民初197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7071084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4月8日受理。 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重庆旭遁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渝***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旭遁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渝***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另,本院通过2次网络查询调查了被执行人***、***、重庆旭遁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渝***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网络金融资产等财产状况;并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传统调查,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作出的(2020)渝0113执170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重庆巴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得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区的“典雅温泉城”A组团一期二期工程项目折价或者拍卖所得的价款1000万元;暂停支付给重庆巴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现正在破产程序中。本案本次实际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也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涂 恩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智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