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13执56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东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镇孔家院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68878945X。
法定代表人:林付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云锦路167号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43805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8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东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渝0113民初68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重庆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逾期未履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渝0113执568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智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