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民终211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优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小街25号2-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795884734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重庆天舟建筑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涪滨路1000号1幢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39808024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重庆优图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天舟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17民初5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优图投资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优图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覃书云
审判员***
审判员张玥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潘晶晶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