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天舟建筑有限公司

原告重庆天舟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省凤冈县四方矿业有限公司、蒋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遵市法民二初字第24-2号
原告重庆天舟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白菜园3号楼3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省凤冈县四方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进化镇大堰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女,汉族,1986年12月26日出生,江苏省江都市人。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贵州维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天舟建筑有限公司(原重庆市合川区天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贵州省凤冈县四方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天舟建筑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天舟建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贵州省凤冈县四方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天舟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975元,减半收取34487.5元,由原告重庆天舟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