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黔0327民初188号
原告重庆天舟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
被告贵州省凤冈县四方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凤冈县进化镇大堰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86年12月26日出生,江苏省江都市人,住江苏省江都市,系贵州省凤冈县四方矿业有限公司股东。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贵州维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
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天舟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省凤冈县四方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重庆天舟建筑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以原、被告已在案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金流建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享有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原告金流建基于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且被告已支付了补助款,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已了结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天舟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89元,减半收取6,39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994元,由原告重庆天舟建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安宣强
审判员代刚
人民陪审员汪友萍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