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1民初9720号
原告:重庆金汇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松石北路****4-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21975468C,
法定代表人:谢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雯,女,汉族,1991年6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锦水县。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
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万郡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复兴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64612L。
法定代表人:张万烽。
原告重庆金汇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万郡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原告重庆金汇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万郡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金汇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万郡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重庆金汇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 鹏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崔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