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蜀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荣昌县华夏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蜀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荣法民初字第05295号
原告:荣昌县华夏建材有限公司,住重庆市荣昌区昌州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唐林军,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廖友谊,重庆渝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蜀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仁和一路400号。
法定代表人:郑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昌县华夏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蜀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荣昌县华夏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荣昌县华夏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84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共计2004元,由原告荣昌县华夏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兰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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