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624民初928号
原告:***,男,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鼎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469号融科东南海小区NH1栋17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4QMDT83D。
法定代表人:谌海姣。
被告:湖南福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木里港蒙瑞龙电气集团办公研发楼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MA4L3KMB4Q。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中盛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金龙镇金龙新区(芙蓉北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5954716XY。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鼎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南福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中盛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颜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