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3民初2052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成羽,重庆市忠县忠州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建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221号1幢一层。
法定代表人:熊启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健,重庆军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洪武,重庆军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建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赵 辉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潘 月
书 记 员 余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