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681民初1061号
原告:河北华威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涿州市松林店镇工业区工业西路与政府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1763437104L。
法定代表人:韩朝,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北欣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东柳北大街255号2号楼15层1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67852967X0。
法定代表人:窦怡敏。
原告河北华威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欣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华威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44元,减半收取计47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马蕊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辛龙影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