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528民初103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友惠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宁晋县黄儿营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欣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东柳北大街255号2号楼15层1501。
解除保全申请人友惠线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欣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作出(2020)冀0528民初103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欣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98864.17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友惠线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欣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欣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98864.17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