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209民初468号
原告:河北欣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东柳北大街255号2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窦怡敏,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东,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华北理工大学,住所地曹妃甸新城渤海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学校校长。
原告河北欣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北理工大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河北欣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欣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02元,减半收取计6651元,由原告河北欣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小叶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