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528民初1032号
申请人:友惠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宁晋县黄儿营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欣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东柳北大街255号2号楼15层1501。
原告友惠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欣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友惠线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欣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98864.17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机动车、不动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财产保全有利于保证诉讼调解或判决生效后顺利执行,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欣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98864.17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期限1年、查封期2年)。
案件申请费3014元,由申请人友惠线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