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欣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河北宝临电器有限公司、河北欣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403财保33号
申请人:河北宝临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装备制造基地(方西大街于装备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陈小龙,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宗辰,河北捷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欣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东柳北大街255号2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窦怡敏,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河北宝临电器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6万元,申请人已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6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星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郜泽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