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20民初2083号
原告:重庆明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金山工业园一区青年公寓B栋0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68914646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79年2月3日,住重庆市渝北区,公司员工,担任项目经理。
被告: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5181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生于1986年8月28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明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原告重庆明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明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9元,由原告重庆明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张盼
书记员连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