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正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河北正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山东滨州城建集团公司东营分公司、山东滨州城建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503民初2412号
原告:河北正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东柳西街39号滏山花园6-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68704843XP。
法定代表人:刘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宗国,男,河北正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施工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琦,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滨州城建集团公司东营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泰安路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863054047J。
负责人:刘丙钊,经理。
被告:山东滨州城建集团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三路6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166891413F。
法定代表人:曹庆训,总经理。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维凯,山东钧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正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正乾公司)与被告山东滨州城建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滨州城建公司)、山东滨州城建集团公司东营分公司(以下简称滨州城建东营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正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宗国、姚琦,被告滨州城建公司、滨州城建东营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维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正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劳务款人民币460000元及延期支付利息(自2018年1月1日起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河北正乾公司将诉讼请求第1项变更为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劳务款人民币360000元及延期支付利息(自2018年1月1日起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12日,河北正乾公司与滨州城建东营分公司就位于东营市河口区蓝色经济开发区的东营彩客化学办公楼等五项工程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该合同约定由河北正乾公司负责该项目设计图纸所示主体结构、二次结构的劳务、机具、辅材、临建等工程内容。协议签订后,河北正乾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在滨州城建东营分公司的施工管理下,于2016年6月完工并交付涉案工程。该工程竣工后,河北正乾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与滨州城建东营分公司就涉案工程达成一致结算价款并签订《工程结算协议》。截至2019年11月,滨州城建东营分公司累计支付工程劳务款10758200元,尚欠工程保修金460000元。上述欠款,虽经河北正乾公司多次催收,滨州城建东营分公司均未支付。滨州城建公司作为滨州城建东营分公司的总公司,依法应当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河北正乾公司无奈诉至法院,望判若所请。
滨州城建东营分公司、滨州城建公司辩称,1、滨州城建东营分公司与河北正乾公司没有任何合同关系,涉案工程不是滨州城建东营分公司施工,施工单位为北京鑫淼永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资质不够,借用了滨州城建东营分公司的资质,滨州城建东营分公司从未与河北正乾公司签订过任何合同,或出具过任何文书,滨州城建东营分公司和滨州城建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2、河北正乾公司要求支付保修金没有相应的证据,其诉求不应被支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12日,滨州城建公司与彩客化学(东营)有限公司签订《彩客化学(东营)公司五栋办公楼施工合同》。同日,滨州城建东营分公司作为发包人(甲方)、河北正乾公司作为分包人(乙方)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东营彩客化学办公楼等五项工程;工程地点为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蓝色开发区;建筑面积为24000平方米(暂估);劳务分包范围为设计图纸所示主体结构、二次结构的劳务、机具、辅材、临建等工程内容;劳务分包工程期限为2015年6月30日开工,2015年11月10日竣工,上述工程期为计划工期,具体工期从实际开工日期开始计算;劳务扩大分包包干综合单价:520元/建筑平米。协议签订后,河北正乾公司进行了施工。2016年8月30日,滨州城建东营分公司作为甲方、河北正乾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工程结算协议》,约定:一、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东营彩客化学工地土建分包工程1-5号楼主体、二次结构事项达成以下协议:1、甲方应扣除乙方图纸范围内的未做工程量的工程款及罚款。2、乙方增加合同外的工程量及部分材料租金及板材款等所有款项。以上两条款项,双方综合考虑达成一致。甲乙双方款项抵销,乙方应找补甲方人民币8万元,甲方将此款8万元作为支付乙方摔伤工人李小兵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款由乙方为甲方代付于摔伤工人)。二、乙方结算时,工程量按图纸显示所发生的计算建筑面积,经过双方核对面积为21368㎡,按每平米525元计算,合计11218200元。三、工地开工以来,乙方生活区域所用的电费由乙方支付,从工程款中扣除,共计48987.9元。四、此协议签订后,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并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至工程竣工验收。五、甲方应积极准备与业主方办工程决算及工程验收,待决算结束,工程验收后,尽快拿到工程款,支付给乙方合同内未付到位的工程款。六、其中5%维修金,待交工一年后结清。乙方在保修期内接到通知,4日内必须安排人员维修,乙方如不派人,甲方委托他人维修,费用从乙方维修金中扣除。七、现场文明施工,交工前施工现场必须整平到位,如不整平,我方派人整平,一切费用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八、三号楼基础误差十公分,如业主方追究责任,由甲方协调解决,乙方配合。同时双方约定,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履行承诺,不能因其它理由违背协议内容。2017年1月18日,河北正乾公司向滨州城建东营分公司出具《承诺书》,内容为:我河北正乾公司承建的东营彩客化学办公楼等五项工程项目,我公司已收取除保证金人民币560000元(保证金在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以外全部工程款,所有工人工资和材料已全部结清,如发生任何关于本工程的劳务费及材料费纠纷与滨州城建东营分公司无关,我司愿承担一切经济、行政及法律责任。2018年2月13日、2018年8月15日童卫超向曹宗国各转款100000元。
另查明,2015年5月1日,滨州城建东营分公司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载明:我孙风强系山东滨州城建集团公司东营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童卫超为我公司彩客化学(东营)有限公司生产综合楼、研发楼、服务楼、质检办公楼、合作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的授权委托代理人,我承认代理人全权代表我负责本项目自开工至竣工的一切事宜,特此委托。本授权委托书期限自2015年5月1日起至本工程结束止。该期间孙风强系滨州城建东营分公司的负责人。
本院认为,河北正乾公司提交的《建筑安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和《工程结算协议》上均加盖有滨州城建东营分公司的公章,滨州城建公司、滨州城建东营分公司虽主张未签订过上述合同和协议,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予以推翻。再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及河北正乾公司提交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可证实童卫超是以代理人身份以滨州城建东营分公司名义与河北正乾公司签订并履行的合同,河北正乾公司的合同相对方系滨州城建东营分公司。河北正乾公司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后,滨州城建东营分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劳务费用。通过河北正乾公司提交的《承诺书》中载明的保修金数额560000元,及当事人双方一致认可的后又支付20万元的事实,可认定滨州城建东营分公司尚未支付河北正乾公司的劳务费为360000元,故河北正乾公司要求支付劳务费36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河北正乾公司要求支付延期利息自2018年1月1日起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滨州城建东营分公司系滨州城建公司的分公司,故滨州城建东营分公司的债务应由滨州城建公司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东滨州城建集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河北正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务费360000元及延期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36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由原告河北正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750元,被告山东滨州城建集团公司负担3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孟凡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陈圆圆
书记员崔向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