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503执4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正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东柳西街39号滏山花园6-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68704843XP。
被执行人:山东滨州城建集团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166891413F,滨州市黄河三路60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9)鲁0503民初2412号民事判决书之一,于2020年04月09日向被执行人山东滨州城建集团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滨州城建集团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滨州城建集团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6×××7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87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