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河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北京六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民辖终1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街***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北京六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街1号-3182。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北京六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2022)鲁1603民初18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22)鲁1603民初1837号民事裁定;2.将本案移送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简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还款协议》的履行地在其管辖范围内明显错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未在《还款协议》中约定履行地点,且协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款,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上诉人住所地为北京市石景山区、被上诉人住所地为北京市房山区,均不在一审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一审法院认定其有管辖权明显错误。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本案应该移送有管辖权的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河***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北京六分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以其与河***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北京六分公司签订的《还款协议》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还款协议》是基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所产生,故一审法院综合认定本案中双方合同履行地在其管辖范围内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