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802民初477号
原告:**,现住巴彦淖尔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亚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正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68704843XP。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328547。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河北正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1元减半收取76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不再缴纳。
审判员 王 霞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