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正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河北正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17民初1272号 原告:河北正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东柳西街39号滏山花园6-5-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河北正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河北正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男,1973年4月4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住该县。 原告河北正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乾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正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正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其垫付的工人工资67 33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原、被告签订《电缆敷设施工合同协议》,约定***位于平谷区西二环璟悦府小区的电缆敷设工程分包给被告,约定了工期及单价等。后被告组织工人进场施工,10月24日被告完工。双方先后分8次进行结算,总计给付被告费用230 016元。12月初,被告工人找到原告称被告拖欠劳务费未支付,并找到平谷区劳动局反映,平谷区劳动局要求原告先行进行垫付,后原告为被告垫付了工人工资66 330元及1000元生活费,但被告未将原告垫付的工人工资返还给原告,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我从原告处承包了敷设电缆的工程,后又分包给案外人**(***牛石者),**找工人施工,原告和我结算,我和**结算。2019年7月进场施工,10月份施工完毕。最后结账的数额为230 016元。之后我将相应的工程款又支付给了**,**称已支付给工人。原告虽然支付了全部工程款,但因原告的原材料供应不足,且未按合同约定分批次支付工程款,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9年7月,原、被告签订《电缆敷设施工合同协议》,约定:***璟悦府小区的电缆敷设工程分包给被告,被告提供机具设备、负责敷设,原告提供成品电缆,工期25天;电缆敷设每完成5000米进行结算,电缆敷设完成后进行最后结算;电缆6平方-50平方、5.5元1米,70平方-95平方、8元1米,120平方-240平方、16元1米;按照实际工程量结算。 对于具体的施工过程,被告称,系被告找工人敷设的电缆,其承包涉案工程后,又分包给了案外人**,由**组织工人施工,原告对被告所述不予认可,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在施工完毕后,原、被告于2019年10月25日进行的结算,原告已将全部工程款230 016元支付给了被告。在结算过程中,部分工程价格发生了变化,且原告在庭审中表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2019年12月25日,施工工人曲比石古、***前、曲比衣机、阿尔石体、曲比也落到劳动部门反映在涉案工程所在工地工作时未得到工资,后原告向工人垫付了工资66 330元。现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返还垫付的工资,被告持前述答辩意见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电缆敷设施工合同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本案中,双方均认可结算完毕,原告已将工程款全部支付给了被告,故原告的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后因工人工资问题原告进行了垫付,对于垫付的工资,基于原、被告的合同关系,被告应当予以返还。原告述称为工人垫付的生活费1000元,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关于已将相应的款项支付给案外人**,**已将工人工资结清的答辩意见,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可另行解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原告河北正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垫付的工人工资66 330元; 二、驳回原告河北正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83元,由原告河北正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83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14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 民 陪 审 员 关来全 人 民 陪 审 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冯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