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和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被告湖北和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地矿建设工程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202民初2538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忍,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和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309775429u。
法定代表人:严骁。
被告:湖北地矿建设工程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607553q。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北和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地矿建设工程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1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1670元,由***负担。
审判员黄镔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