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281执异75号
案外人(利害关系人):湖北科瑞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灵成工业园南戴路39号。
法定代表人:王江红,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和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湖滨大道83号(2幢2单元501号)。
法定代表人:严骏,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北新兴联合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灵成工业园南戴路39号。
法定代表人:柯五龙,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和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畅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新兴联合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联合管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湖北科瑞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瑞辰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科瑞辰公司称,我公司与本案申请执行人不存在债务往来,也不是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新兴联合管业公司和邯郸市诚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均租用我公司厂房办公,新兴联合管业公司并不对邯郸市诚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享有租金。贵院无权裁定冻结我公司对邯郸市诚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享有的租金,请求你院撤销(2021)鄂0281执857号执行裁定书。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和畅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新兴联合管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5月19日作出(2021)鄂0281执857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新兴联合管业公司在邯郸市诚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租金1636979.74元。并通知邯郸市诚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协助执行。
案外人科瑞辰公司就上述执行措施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同时向本院提交科瑞辰公司(甲方)与新兴联合管业公司(乙方)签订的《租赁经营合同》复印件、科瑞辰公司(甲方)与邯郸市诚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的《房屋、设备租赁合同》复印件,用以证明新兴联合管业公司和邯郸市诚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均系租赁科瑞辰公司厂房及附属设备、设施等经营。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新兴联合管业公司在邯郸市诚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租金,与新兴联合管业公司和邯郸市诚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均租赁案外人科瑞辰公司厂房及附属设备、设施等经营无关。案外人科瑞辰公司提出排除执行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湖北科瑞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柯建华
审判员 吴杏风
审判员 黄爱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陈 娟